三、入库办法
(一)市建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支库收到盖有“开发区财政分局”印章的一般缴款书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印章的税票,要认真审查有关内容,准确无误后,以缴款书第三联为国库收入凭证,通过国库微机处理程序输入开发区中央库和市级库有关科目。
(二)当日营业终了,建行开发区支行通过微机打印收入日报表,并与原缴款书第四、五联金额核对无误后,一并送交开发区有关分局。资金随开发区支库日报表划转市分库。
(三)每月终了后,打印月报表交开发区财政分局和开发区国库分局对帐。开发区财政分局、开发区国税分局填写“更正通知书”,送市建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办理更正手续。
(四)各企、事业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各种税费。
四、退库办法
(一)开发区财政分局、开发区国税分局应在市建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支库预留退库印鉴(包括公章和财务负责人名章。)
(二)经开发区财政分局批准的退库凭证要加盖预留印鉴,由内部传递给市建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支库;经开发区国税分局批准的退库凭证在加盖预留印鉴后,按现行退税规定办理。
(三)市建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支库应按《国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收入退还书有关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印鉴是否真实齐全。无误后按入库级次分别退库并将退库的款项划转有关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退库资金通过中央级库报表上划市分库。
以上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票证专用章字样
===================缴款书加盖的机构标记(略)
北京市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票证专用章字样
===================缴款书加盖收入级次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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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财政局 | | 中开 |
| 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中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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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5建行开发区支行 | 市级收入 | 市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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