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企、事业单位上缴税、费解缴入库的通知
(京财预(1994)2084号)
市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各区、县支库、市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1992年4月建立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1994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市财政局相应成立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国税局成立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因此,所有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有关各项税费相应由北京市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分局)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国税分局)分别负责征管和监交入库。由于本市各区县国库业务均委托市工商银行办理,鉴于目前该行在开发区未设立分支机构,经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暂时代理支库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款书的领用和管理
(一)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向财政缴纳税费的,统一到开发区财政分局领取加盖“北京市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公章和区分预算级次指定收款国库、票据交换号章的缴款书;向税务机关缴纳税费的单位到开发区国税发局领取加盖税务机构公章的税票,有关具体规定按照京财预(1994)1684号文“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的规定”有关入库程序办理(附件随后)。
(二)各企、事业单位在填写缴纳财政的税费缴款书时,“财政机关”栏填“市财政局”;在“预算级次”栏,中央收入填“中央缴”,市级收入填“市级”;在“收款国库”栏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预算科目代号”填“________”,“预算科目名称”填“______”。纳税单位按要求依次填写税票。
二、缴库办法
各企、事业单位在交款书和税票上认真填写应交的金额,加盖银行预留印签,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到开户行缴纳。缴纳单位开户银行审核有关内容无误后,以第二联作为支付凭证,从付款单位帐户将所缴纳的金额付妥后,将缴款书和税票第三、四、五联随资金通过票据交换划转市建设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票据、交换号为295),在国家金库市建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