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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取消1994年财政收入整理期业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
 取消1994年财政收入整理期业务的通知
 (1994年12月17日 京财预(1994)2323号)


市财政局直属分局、中企处、国税局(直属局)、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各区县支库、北京海关:
  根据财政部决算编审工作通知精神,从1994年开始取消整理期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年度开始后,财政、税务、金库不再编制整理期(十三月)的日报和月报。各支库收到经收处转来的税票,一律作为1995年度业务处理。
  二、目前各支库使用的微机程序中有“十三月”业务处理功能,新年度开始后,各支库选择建立“十三月”业务处理,以备查询和打印上年度报表,不得办理更正或录入新数据,同时将本年度业务作年初始化处理,录入新年度数据。
  三、各支库决算日与市分库通讯完毕经核对无误后,即按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编制全年对帐单,送征收机关对帐签证。各征收机关应接到全年对帐单后3日内签证完毕,支库于1月6日前报送市分库,编制的份数和报送程序按京财预(1994)2083号《关于做好1994年财政收入对帐工作的通知》办理。
  四、各级征收机关要积极组织收入,将企业应缴收入于94年12月31日上午前足额缴入国库。做到企业、金库、征收机关数字一致。
  五、为了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在1995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第2款增值税和第4款消费税的各项级科目取消,分别改为中央、市级、区县级的3个科目。
  例如:第2.1款一般增值税改为:
  2.1-1中央所属单位上交一般增值税
  2.1-2市属单位上交一般增值税
  2.1-3区县属单位上交一般增值税
  第4款消费税与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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