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缉私
罚没款收入上交办法和办案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
(1994年6月1日 京公行字(1994)357号、
财京预(1994)1176号)
各区、县公安局、财政局:
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缉私罚没收入具体上交办法和缉私办案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1994)第1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安机关缉私罚没收入的具体上交办法和缉私办案经费的开支范围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的缉私罚没收入在保证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支线”的前提下,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保证办案单位执行缉私任务所必须的经费开支。
二、公安机关的缉私罚没收入,按“五五”分成比例,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具体办法是:
1.各业务处、公交分局、北京站分局的缉私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单独登记入帐,50%上交公安部,50%上交市财政局;各分、县局的缉私罚没收入,50%上交区、县财政局,50%上交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统一上交公安部。
2.公安局所属各业务处、分、县局的缉私罚没收入,应于每月终了后五日内,按规定比例和财政隶属关系,足额上交市公安局(户名: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开户行:北京市工商银行西河沿分理处;帐号:892721—34)和区、县财政局。
汇款时,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缉私罚没收入”字样。
3.公安局所属各业务处、分、县局财政部门须于10月中旬,向上级主管部门编报缉私办案经费预算(分、县局须同时向区、县财政编报缉私办案经费预算),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和实际需要,给予核拨,以保证缉私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4.公安局所属各业务处、分、县局对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拨给的专款,要做到合理安排、专款专用,除每月报表外,每年年底应同其它公安业务经费一起,向上级主管部门编报决算(分、县局还应同行政经费一起向区、县财政部门编报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