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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必须按时上交危旧房改造周转金占用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必须按时上交危旧房改造周转金占用费的通知
 (京财建(1994)491号 1994年4月19日)


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危旧房改造周转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曾以京财建(1993)1366号文《关于有偿使用危旧房改造周转金的通知》规定了危旧房改造周转金占用费上交办法。自从去年7月1日以来,绝大多数区、县不仅按照上交了占用费,而且协助收取占用费,加强了对危旧房改造周转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仍有个别区、县占用费上交不及时或到今没有按规定上交,为此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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