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项收入的管理:
1.社会团体收入来源主要是:会费收入、上级或有关部门拨款收入、捐赠收入、下属上缴收入、有偿服务和经营性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2.社会团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实行合理收费。
3.社会团体可在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利用单位的人才、技术等条件,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广开财源,积极合理的组织收入,开辟经费来源。
4.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不得坐支和建帐外帐。各项收入必须由财务部门开具正式收款收据,使用收据除国家规定使用的专业票据外,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统一收款收据》。
六、各项支出的管理:
1.严格遵守国家统一规定的财政、财务制度,按照批准的开支计划办理开支。
2.社会团体各项经费支出,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开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3.社会团体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管理制度审查批准,方能办理支出。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经有关领导按规定审核批准方能报销。
4.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拨款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社会团体办事机构的人员经费,其开支标准和范围,应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报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自行规定。有关会议费、差旅费等行政性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统一规定的制度标准执行。
七、财产物资的管理:
1.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属于社团的共有财产,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统一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
2.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建立收支明细帐,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和检查等管理制度。
3.固定资产的报废、调出、变价,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能办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只能用于重购固定资产,不得挪作他用。社会团体应建立从收入中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或修购基金制度,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取比例应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项基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