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
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8月13日 京社发(1993)29号、
京财综(1993)1913号)
各区县财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各社会团体: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现将《北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促进社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凡经本市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除由财政拨款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外,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筹集和运用,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促进社团事业的健康发展。具体包括:
1.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正确安排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社会团体资产的安全;
3.如实反映社团财务状况,认真开展财务分析,积极参与单位经济决策,促进社团事业的发展。
三、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财政、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实行独立核算,接受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四、社会团体应配备取得上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遵守职业道德,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社会团体财会人员的任免、调离,都应按照国家对会计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