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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北京市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
 “北京市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的通知
 (1993年9月28日 京财债(1993)1866号)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有关精神,特制定我市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


  为加强国债券管理,健全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请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并在实施中总结经验,报告市财政局。
  一、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已兑付的国债券、发行剩余的国债券以及经财政部批准后委托地方代为销毁的国债券。
  二、北京市财政部门国债券根据情况需要销毁时,由市财政局报告财政部,收到财政部签发的销毁通知书后集中组织销毁,其它任何部门无权自行销毁,我市不设销毁分点。
  三、整点、复点、打洞
  (一)财政部门对准备销毁的国债券要认真进行整点、复点和打洞处理。
  (二)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业务的经办单位(以下简称经办单位),在国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结束后,应对已兑国债券进行认真的整点,整点要求如下:
  1.检查全部已兑国债券是否到期、每张券面是否加盖了付讫戳记。
  2.鉴别待销毁国债券的真假,查验有无涂改挖补和残破污损。
  3.检查无误后,要按已兑国债券的种类、券别、发行年度,每一百张一把,平铺捆扎,每把捆条上必须加盖经手人名章。十把一捆,以双十字捆扎并加封签,封签上加盖经手人名章(残破污损的国债券要单独捆扎存放)。凡经过整点的债券,要做到捆扎牢固、整齐、印章清楚。
  4.经整点后的已兑国债券要装袋封存,袋口捆扎结扣处必须加封签。袋外要贴标签,注明所在财政局及经办单位名称、债券名称、发行年度、券别、捆数、总金额和封袋日期,并加盖经手人名章。
  5.待销毁国债券经整点装袋后,经办单位要妥善保管,根据指令由两个区、县或部门互点后上交市财政局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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