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民办公司、私营企业、待业求职
等人员申请“会计证”进行培训考试的通知
(京财会(1993)1563号 1993年8月20日)
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实施《
会计法》,我市自1986年开始对财会人员颁发“会计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我局京财会(1992)1095号文件又明确规定“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取得会计证者即可正式从事财会工作,行使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个体工商户、民办公司、无主管公司、私营企业大量出现,都迫切需要配备会计人员,以便加强经济核算。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在职人员和待业人员,也需通过学习,取得“会计证”,以便调换工作或谋求职业。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鼓励人才流动,使上述人员能够从正常渠道取得“会计证”,经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对这部分人员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会计证”。并实行统一管理,现就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
1.凡在我市个体工商户、民办公司、无主管单位的公司、私营企业等单位就业工作的人员;
2.凡在我市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的人员;
3.人事档案在我市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办事处的待业求职人员。
上述人员,不论现在是否从事财会工作,都可以申请颁发“会计证”。
二、颁发程序
1.颁发工作按属地原则,一律由区县财政局负责办理;
2.要求颁发“会计证”的人员,首先在当地财政局报告,并填写“北京市颁发‘会计证’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一式二份,区县财政局留一份,上报市财政局一份。
3.报名时需持有身份证,所在单位介绍信或求职证。报名时交一寸近照相片两张,交报名费30元(含试卷命题、印刷、评阅等费用)。
4.各区县财政局报名时间自199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