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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增加北京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教职工收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增加北京中华会计
 函授学校教职工收入的通知
 (京财会(1993)1514号 1993年8月18日)


各区县财政局、北京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各函校分校: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市属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收入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说明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需要增加收入的人员是指专职教职工,不包括兼职和外聘人员。
  二、此次增加教职工收入是指每月人均增加14元,市校和各分校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向教师、特别是骨干教师倾斜,不搞平均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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