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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停止提取出租汽车购车基金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停止提取出租汽车购车基金的通知
 (京政管字(93)第036号、京财综(1993)
 823号 1993年4月15日)


各有关单位、各财政分局、各税务分局:
  为扶植我市出租汽车业的发展,使之适应我市进一步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1988年7月,我市出租汽车业建立了购车基金制度。5年来,对行业车辆的更新和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缓解了出租汽车业的经营困难。
  目前,我市出租汽车业发展迅速,已具有一定的规模,经营状况明显好转。经研究决定,停止提取出租汽车购车基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6月1日起,出租汽车业停止提取购车基金。
  二、因北京市首都汽车公司和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担负一定的特殊任务,这两个公司担负任务的车辆(租价1.60元以下的小客车除外)暂定继续执行原办法一年。
  三、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现已积累的购车基金,保留到该经营单位更新车辆时止。
  四、歇业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向出租汽车管理局申请返还购车基金时,由出租汽车管理局向该单位所在区、县税务机关提交其实有购车基金数额,待歇业单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交纳税款后,出租汽车管理局返还购车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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