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职职工参加各种脱产学习的,其副食补贴由原单位按职工标准随工资发放。
(五)已经移交地方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退职职工,由发给退休、退职费的部门负责发放副食补贴。退休、退职职工户口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其退休、退职金仍由原单位发放的,不再享受副食补贴。
(六)停薪留职人员,从停薪之月起停发副食补贴。
(七)出国人员、留学生和驻港澳工作人员,凡工资不在本市的,不发给副食补贴。
三、人口变动转移手续
(一)跨省、市迁移
1.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的,凭当地副食补贴证明,由迁入单位衔接发给。
2.迁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原发放单位开据“转移(注销)证明”,交由迁入省、市衔接发给。
(二)军队职工市内调动工作时,由调出单位开据“转移(注销)证明”,交调入单位衔接发给。
(三)新生婴儿,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据“北京市居民副食补贴证明”,交户主所在单位,从出生的当月起发放副食补贴;超计划生育或抱养的婴儿,从报上户口的当月起,发放副食补贴。
(四)职工参军、出境或长期出国、定居的(包括驻外使馆的编内编外人员,援外劳务人员、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等)凡户口注销后,不论其工资是否继续发给,一律自户口注销之次月起,停发副食补贴。
(五)考入大学、中专、技校的学生,由原发给副食补贴的单位开据“转移(注销)证明”,由学校衔接发给。
(六)待业人员新参加工作的,由原发给副食补贴的单位开据“转移(注销)证明”,由其工作单位衔接发给。
(七)被逮捕、劳教人员(指送农场执行的和收容教养的)、从逮捕、劳教的下月起停发副食补贴;解除劳改、教养或刑满释放的人员,由政法部门开具证明,自恢复的下月起,由所在单位发给副食补贴。
四、资金来源和拨款手续
(一)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各类队列单位及其所属的军办工厂、服务社、维修机构、招待所、幼儿园、文印机构等),发给非编职工及其家属、子女的副食补贴全部由市财政拨款。
(二)企业职工及其家属、子女的副食补贴,根据其上年人均留利情况,由财政和企业单位分别负担。企业年人均留利在2000元以上的(含2000元),每人每月由财政拨给1元,其余由企业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年人均留利超过1000元,不足2000元的,由财政按每人每月4元拨给,其余3.5元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年人均留利不足1000元的,其职工的副食补贴按7.5元由财政全额拨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