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
驻京军队单位职工及其家属、子女副食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
((1993)司劳字第40号、京财综(1993)
374号 1993年3月22日)
北京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驻京直供单位:
1985年5月,北京市肉、蛋、禽、鱼、菜价格放开后,市财政给予城镇居民副食补贴,根据几年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现将驻京军队单位职工及其家属、子女副食补贴发放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均按以下标准发给副食补贴:
(一)驻京军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编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由军队管理并发给离退休、退职生活费的离退休、退职职工,下同)每人每月补贴7.5元。
(二)职工家属、子女无工作单位的,每人每月补贴7.5元。
(三)经工商管理部门发照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和自由职业者,每人每月补贴4元。
(四)属于下列少数民族,包括: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蒙族、藏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门巴族、锡伯族、珞巴族的职工及家属、子女,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另加1.5元。
二、副食补贴发放办法
(一)驻京军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随工资发给本人。
(二)职工家属、子女中的大专院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按月发给副食补贴。
(三)在京部队职工的家属、子女及家属、子女中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的副食补贴,凡家庭成员中有在本市地方单位工作的职工,由地方职工所在单位发放;一方为军人(含在编职工),一方为军队非编职工的,由非编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双方均为军队非编职工的,由女方所在单位负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