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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费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租用场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费问题的通知
 (京财合(1993)2137号 1993年11月8日)


市属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3)财工便字第3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费问题的答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如何

            缴纳土地使用费问题的答复
           (〔(93)财工便字第39号〕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外(1993)6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使用权由谁缴纳场地使用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须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做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其土地使用费由出租方依法缴纳,但租金计算时,应包含土地费因素。若租金计算未考虑土地使用费因素,则应由承租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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