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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发(1993)28号、京财综(1993)
 1914号 1993年8月13日)


各区县财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各社会团体:
  为了使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加强对会费的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取情况,现对本市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区、县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了《北京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方可收取会费。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在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内的,报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备案,超过规定标准的报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定。
  全市性社会团体收取团体会员年度会费的标准:企业会员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确定,小型企业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中型企业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00元,大型企业年度会费不得超过2000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会员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
  区、县级社会团体的团体会员年度会费可按市级标准的一半收取:街道、乡、镇级社会团体的团体会员年度会费可按市级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
  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标准不得超过10元。
  三、社会团体会费,个人会员应由个人负担;团体会员会费,企业应从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包干结余(收支结余)中开支;社会团体从自有资金中开支。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印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统一收款收据”。
  五、社会团体每年应向其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在年检时向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报告,接受监督。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检查社会团体的会费收支情况。
  六、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乱收会费,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可分别给予罚款、没有非法所得会费、停止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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