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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票据使用和财务处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
 社会事业建设费的票据使用和财务处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3)第181号
 3)974号 1993年6月10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税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第5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宾客,经市政府批准,现将票据使用和财务处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定》中第五条原定“旅店应在收取住宿宾客房费的同时,按规定的标准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并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现决定不再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而在目前旅店业所使用的收款发票上或其他合法的收款凭证上,除填开向住宿宾客收取的房费金额等以外,同时单独列明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填开应收金额,据以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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