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
社会事业建设费的票据使用和财务处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3)第181号
3)974号 1993年6月10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税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第5号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宾客,经市政府批准,现将票据使用和财务处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定》中第五条原定“旅店应在收取住宿宾客房费的同时,按规定的标准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并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现决定不再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而在目前旅店业所使用的收款发票上或其他合法的收款凭证上,除填开向住宿宾客收取的房费金额等以外,同时单独列明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填开应收金额,据以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