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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计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修改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计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收缴实心粘土砖
 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修改补充规定的通知
 ((93)京建财字第291号、京财工(1993)
 884号 1993年5月13日)


各区、县计委、建委、财政局,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
  为落实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收缴工作,我们对《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现将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管理办法》一并认真执行。

附件:    《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

            管理办法》的修改补充规定

  根据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意见,现决定将(93)京建材字第179号《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作以下修改补充:
  一、将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时交纳的规定,改为:建设单位在向建委申请“建设工程开工证”时同时交纳。
  1.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委托市、区县两级建委收缴。
  2.建委设专人负责收缴,使用专用收款凭证(一式四联)。
  3.凭建设单位已交款凭证第三联发放“建设工程开工证”。
  4.将收款全额存入财政局在建设银行设立的“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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