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计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收缴实心粘土砖
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修改补充规定的通知
((93)京建财字第291号、京财工(1993)
884号 1993年5月13日)
各区、县计委、建委、财政局,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
为落实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收缴工作,我们对《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现将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管理办法》一并认真执行。
附件: 《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
管理办法》的修改补充规定
根据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意见,现决定将(93)京建材字第179号《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作以下修改补充:
一、将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时交纳的规定,改为:建设单位在向建委申请“建设工程开工证”时同时交纳。
1.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委托市、区县两级建委收缴。
2.建委设专人负责收缴,使用专用收款凭证(一式四联)。
3.凭建设单位已交款凭证第三联发放“建设工程开工证”。
4.将收款全额存入财政局在建设银行设立的“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