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社会
力量办学、工人技术培训收费标准权限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3)第132号、京财综
(1993)603号 1993年4月18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成人教育局,市各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鼓励开展多种渠道办学,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凡经成人教育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或劳动部门批准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班、就业前培训班的学费(培训费)和报名费的收费标准由各办学单位根据市场的需要和学校的办学条件自行制定,并分别报所在区县物价局、劳动局、成人教育局备案。
少年宫各类训练班的培训费收费标准由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