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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林业局关于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林业局
 关于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的通知
 ((1993)京林(林政)字第11号、京财综(1993)
 343号 1993年3月6日)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林业(农林)局、市级有林部门、市林业局直属国营林场、苗圃: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文件的通知》中“征、占用林地(包括临时占用林地),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整地、造林、管护营林生产全过程所需费用计算”的规定,经研究,我市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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