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市与区县两级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副食品风险基金中用于生猪部分主要保证市政府专项储备猪肉费用及平抑市场价格所需资金。此项资金要列入市财政预算,年度结余部分全额转入下一年度滚动使用。在确保调节生猪市场和平抑价格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可将暂时闲置的基金专项用于生猪收购,并可根据生猪产销情况周转使用。
(二)定点屠宰加工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调市生猪。市财政对调市生猪实行政策性补贴,补贴与调市量挂钩,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制定(1996年每头补贴50元)。生产者凭市级定点屠宰加工企业所出具的生猪调市证明,到区县财政部门领取补贴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补贴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外地生猪套取财政补贴,一经发现除取消有关责任单位定点资格外,对当事人要追究行政责任。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市财政安排的畜牧生产资金中用于生猪生产的部分,主要用于定点规模猪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管理人员、饲养人员的技术水平。要进一步加大生猪生产科技投入,建立和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引进优良品种,促进本市生猪生产向集约化、规模化、高产出、低消耗方向发展,增强规模猪场的竞争能力,加强规模猪场防疫、检疫管理。
(四)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完善市场形成价格机制,逐步取消对猪肉市场的限价管理,必要时对零售实行差率管理或指导价。同时,要完善政府储备制度,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整储备量。通过吞吐储备商品,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利益。由市物价局等单位建立生猪成本价格和市场收购价格监测网络体系,进行动态监测,为实行调市生猪保护价补贴政策创造条件。
(五)解决定点国有企业历史包袱问题。猪皮、白油欠款问题由市财政局协调有关部门、企业、银行制定具体办法,根据本市实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决。企业亏损问题近期由市计委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解决。
三、加强生猪市场管理
(一)清理整顿生猪屠宰市场,坚决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市、区县两级定点屠宰企业确定以后,工商行政管理、畜牧、防疫、卫生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加强执法力度,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点,对违法人员依法严惩。
(二)加强对批发环节的管理,明确批发渠道。除调市生猪市级定点屠宰加工企业利用自有场地从事本厂屠宰加工猪肉的批发业务外,在中央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新发地)、左安门、西南郊冷库、大钟寺、岳各庄、水碓子、太阳宫七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设立猪肉批发集散点,并制定管理办法。凡在本市从事猪肉批发业务的必须入场经营,严禁场外交易。建立猪肉批发企业经营许可审批制度。批发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检疫人员;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和冷藏储备能力;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资金规模。具体办法由市商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落实。
(三)加强对熟肉制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管理,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由卫生防疫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会同市经委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