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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
 (京政发(1996)8号 1996年4月1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城市面貌明显改观,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市民居住条件得到改善。但是必须看到,为了进一步增强首都功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不断改善市民居住条件,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繁重。对此,市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其他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从大局出发,互谅互让,相互支持,妥善解决城市建设中施工扰民和妨碍正常施工秩序的问题,以保证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现就维护施工正常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安交通、环保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工程周围居民的工作,共同维护正常的施工秩序,以保证城市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在各区、县政府的领导和有关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由街道办事处、居民代表、派出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共同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积极创建文明安全工地。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施工方案进行审定,并经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方案中应当包括防止或者减轻噪声污染扰民的措施。
  (二)施工单位要教育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群众利益,尽力减少工程施工给当地群众带来的不便;当地群众要积极支持城市建设,维护施工单位正常施工。施工单位和当地群众要自觉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建立起相互理解信任,相互支持配合的良好关系。
  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未在施工现场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未经批准在夜间进行超噪声限值施工的,由负责批准开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按严重违章施工处理,暂扣或者吊销施工许可证。
  三、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一般建设项目的土方工程以及按照设计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工程,需要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工程所在地区的环保部门备案。未经批准,禁止施工单位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超过国家标准噪声限值的作业。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公布连续施工的时间,向工程周围的居民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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