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改革,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承担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研究决定推行中的重要问题。各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组成由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的工作班子。具体实施工作,由同级人事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共同负责。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加强调查研究,严格掌握政策,制定具体措施,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本方案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 北京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和与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精神,现对本市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一)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其派出的行政机构、政府派出的行政机构;
(二)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
(三)行政机关所属的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
(四)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一)机构改革中划出政府序列,改为经济实体或服务实体的单位;
(二)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行政机关所属的社会团体组织、干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和各类中心。
三、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审定原则
(一)市级机关实施范围的确定由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征得人事部同意后,由市政府审定;
(二)区、县机关实施范围的确定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区、县政府确定;
(三)乡镇、街道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审定工作,根据机构改革的进程另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