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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实施方法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重点是围绕职位分类、人员过渡等有关内容,做好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择优上岗、培训和对其进行义务权利、勤政廉政、纪律作风等教育工作。对于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辞退和地区回避等项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探索和试验,积累经验,逐步实行。
  (一)关于职位分类。职位分类是国家公务员制度入轨运行的基础。实施的主要内容是,结合机构改革“三定”,进行职位设置。基本程序为:
  1.进行职位调查,为明确职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提供直接依据;
  2.在职能分解细化的过程中设置职位,通过分析、评价职位调查结果,确定每个职位的工作量、职责和资格条件;
  3.制定职位说明书,形成包括工作性质、职责、任务、任职资格、工作难度等基本内容在内的规范性文件,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提供依据。
  (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职位设置确定的职责和任职条件,以事择人,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填写《国家公务员登记表》。凡符合国家公务员基本条件和职位要求的,办理过渡审批手续。
  (三)关于国家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在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制和工作需要而作低职安排的,要按原任职务确定级别。确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实施过渡时一并办理审批手续。对于在确定级别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单位的人事机构提出解决意见,报任免机关商同级组织部门审定。
  (四)关于非领导职务的设置。非领导职务要结合机构改革,以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合,按照任职条件严格执行规定的标准。非领导职务的任命,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对各单位已经任命的非领导职务,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经市人事局统一负责组织,按照任职条件重新确定。
  (五)关于部分职务的聘任制。对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项内容。实行聘任制的职务,要根据机构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有组织地逐步试行。  
  五、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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