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行使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市、区、县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详见附件。
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三、实施步骤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根据机构改革的进程,与其他各项改革相配套,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实现平稳过渡后,再逐步完善。
市、区、县各行政机关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机关机构改革完成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以下简称“三定”)的工作后及时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结合人员分流,半年内完成职位设置、人员过渡,并实施考试录用、培训、考核等主要法规、规章。乡、镇政府机关和街道办事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由各区、县根据机构改革的进程具体安排。
已经开始机构改革的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要组织工作班子,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宣传教育,培训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骨干,拟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实施阶段。各单位机构改革完成“三定”工作后,具体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结合“三定”进行职位分类;第二,根据职位任职条件,严格考核,选配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同时,采取妥善措施分流人员;第三,根据本单位实际,实施《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辞职辞退、职务升降、任免、培训、交流、任职回避、退休等其他各项制度。
(三)检查验收阶段。主要是检查验收职位设置、人员过渡以及录用、培训、考核、纪律等其他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加以完善。通过检查验收,促进机关建立公平竞争机制,选贤任能;加强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人员的素质,改善机关人员的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实际,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辞职辞退、职务升降、任免、培训、交流、任职回避、退休等项制度。职位设置和人员过渡等工作,要在机构改革完成“三定”方案之后进行。
为尽快实现国家公务员制度初步入轨,各单位不论是否进行或完成了机构改革“三定”工作,都要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严格规范现行人事管理的有关制度;对所有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都要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要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