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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停缓建工程结算工程款办法》的通知[失效]

  (4)成品保护增加费不计取。
  (5)中小型机械费、二次搬运费、工程水电费、生产工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和排污费等项目,均按下列比例划分计算。
  土建工程:仅完成基础(不带地下室)的按全部建筑面积乘以定额规定的5%计算;仅完成基础(带地下室)的按全部建筑面积乘以定额规定的20%计算;完成±0.00以上部位结构(不带地下室)的按全部建筑面积乘以定额规定的45%计算;完成±0.00以上部位结构(带地下室)的按全部建筑面积乘以定额规定的65%计算。
  安装工程:按已完项目执行现行定额规定的费率及计算方法。
  4.临时设施费计取办法:
  土建工程按已完工程结算直接费为基数,安装工程按已完工程结算的定额人工费为基数,根据定额规定的临时设施费标准乘以1.9系数计取。
  5.其它各项费用的计取办法:
  施工管理费、冬雨季施工费、远郊工程增加费、法定利润、技术装备费、劳保支出及营业税均执行现行定额规定的费率及计算方法。
  6.结算期调价办法:
  (1)按照善后处理方案,停到指定部位后进行装修并交付使用的停缓建工程视为竣工工程,应按照已完工程部分编制工程结算,执行当季度相应的竣工期调价系数。
  (2)其它停缓建工程按已完工作量为基数(安装工程不含设备价值),乘以当季度公布的停缓建工程相应的调价系数,计取结算期调价。
  二、有关损失费用的计算。
  1.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如结构接头部位的保护处理,门窗洞口的堵砌,设备安装及保护等等,均应按双方协商的善后方案处理。所需费用有定额的按规定计算;无定额的按实际工料费计算。
  施工管理费等其它各项费用均按现行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2.材料、半成品(包括各类构件、门窗、铁件等等)凡已运到施工现场的,双方要认真进行盘点,清点后移交甲方保管或调剂使用,或交物资部门收购、代销。
  3.建设单位交给施工企业(包括各工程总公司,中建一局所属材料公司)的钢材、木材以及其它材料,未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数量应区别情况办理结算。
  (1)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木材,甲、乙双方按一九八六年《北京市基本建设材料预算价格》中相应品种、规格的预算价格结算。
  (2)钢材、木材在总公司(局)所属材料公司的按相应品种、规格的供应价格向甲方结算。
  (3)未构成工程实体的成品、半成品,如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门窗、木制品配件及通风管道制作等等,除根据定额规定的相应费用向甲方结算外,另按结算价值计取2%的管理及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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