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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停缓建工程结算工程款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6日)停止执行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
 《停缓建工程结算工程款办法》的通知
 ((88)京建定字第260号 1988年12月5日)


各区、县建委,市属各局、总公司,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各施工单位:
  遵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的精神,我市已经确定停缓建一批楼堂馆所工程项目,为了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尽可能减少损失,解决好停缓建工程遗留的经济问题,北京市建筑市政工程定额管理处提出了《关于停缓建工程的结算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建筑市政工程定额管理处关于停缓建工程的结算办法

  一、关于停缓建在建工程的结算。
  1.已经确定的停缓建在建工程项目,应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工程施工到合理的停工部位后由建设单位(下称甲方)和施工单位(下称乙方)进行盘点,按1986年单位估价汇总表编制已完工程项目的结算。
  2.土建工程脚手架费用计取办法:
  (1)综合脚手架:仅完成地下室工程的,按地下室建筑面积计取相应定额规定的脚手架费并乘以1.05系数;已完成±0.00以上部分结构工程的,按实际完成的结构部分(包括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取相应定额规定的脚手架费用并乘以1.10系数。
  (2)单项脚手架:按照实际发生的预算项目计取。
  3.土建、安装预算定额的其它项目(其他直接费)计算办法:
  (1)大型机械进出场费:
  土建工程已完±0.00以下基础工程的:塔式起重机已进施工现场的按十五章规定的100%计取;塔式起重机未进施工现场的按十五章规定的40%计取。
  安装工程: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按实际发生计取。
  (2)商品混凝土增加费按实际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工程量计取。
  (3)高层建筑超高费按工程停建的部位划分,工程停建部位超过20米时,其超过20米部分可以按定额规定计取高层建筑超高费;停建部位在20米以下时,不得计取高层建筑超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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