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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颁发《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开工、竣工面积计算方法的规定》的通知

  2.生产性和科研房屋建筑:应在土建、水暖、电、卫、通风工程(包括室外管线)和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控制室、操作室、烟囱、设备基础等土建工程已经完成,具备交付安装工艺设备条件的。
  (二)下列工程不能计算竣工面积:
  1.房屋建筑虽已完成,但由土建施工单位承担的室外管线、甬路没有完成,或由市政部门负责施工的干线、道路未完成;住宅小区的住宅建筑虽已完成,但与其配套的粮店、商店、中小学等工程未完成;甲乙双方又未采取临时性措施影响交付使用的。
  2.锅炉房、变电室、冷冻机房等配套工程尚未安装机器设备,不具备使用条件的。
  3.房屋主要组成部分已经完成,但附属部分尚未完成,如:主厂房已经完成,生活间、控制室、操作间尚未完成;车间、锅炉房已经完成,烟囱尚未完成的。
  4.最后一道喷浆、交活油未做的。
  5.房屋建筑工程虽已竣工,但被施工单位占用,尚未完全腾出的。
  三、开工、竣工面积的上报办法:由市统计局制定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工程开工、竣工面积报告单。凡符合以上计算标准的新开工、竣工面积需由建设单位(甲方)会同施工单位(乙方)填写报告单,共同盖章后,建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和市统计局各一份;施工单位以此报告单作为汇总上报的凭证。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北京市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房屋建筑工程开工、竣工报告单
                               
  制表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建设单位名称_______   19 年 月  计算单位:平 方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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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及 | 日 期 |本月新开工面积| 本月竣工面积|
      |-----|-------|-------|备注
单位工程名称|开工|竣工| 计划|实际 | 计划|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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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乙 |丙 | 1 | 2 | 3 | 4 |丁
------|--------------------------------
      |         说明
 总计   |1.凡报告期内新开工、竣工项目均在当月填报此表。
以下按单项 |2.本表须经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签字盖章后才能上报。
工程填列  |3.建设单位向市统计局、施工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此表,不得迟于
      |  月后2日。
      |4.一个建设单位由多个施工企业(乙方)施工时,应分别填报。
      |5.本表备注栏中应填写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形式是“基本建设”还是“
      |  更新改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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