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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颁发《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开工、竣工面积计算方法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统计局颁发
 《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开工、竣工面积计算方法的规定》的通知
 ((85)京建字第162号(85)京计基字第799号
 (85)京统城字第128号 1985年9月28日)


  经市政府同意,现颁布《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开工、竣工面积计算方法的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望北京地区基建房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开工、竣工面积计算方法的规定

  为了统一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企业(乙方)对基建房屋开工、竣工面积的计算方法,准确反映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促进基本建设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建筑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情况,对房屋建筑工程开工、竣工面积的计算方法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开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面积。
  (一)下列工程可以计算开工面积:
  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按施工程序完成了施工前准备工作并正式破土开槽或打正式桩的。
  (二)下列工程不能计算开工面积:
  正在进行施工前准备的,如: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土地、旧有建筑物拆除、现场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工程及放线、打试验桩。护坡桩等。
  未按施工程序完成施工前准备工作而突击进行挖土的。
  二、竣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或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建设内容已全部完工,其中住宅工程具备住人条件,非住宅工程具备使用条件(工业科研工程达到交付安装工艺设备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建筑面积。
  (一)下列工程可以计算竣工面积:
  1.一般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应在土建工程和房屋本身附属的水(含下水)、暖、电、气、卫工程以及室外管线、甬路工程已经完成,通风、电梯等设备已经安装完毕,水、暖、电、气、路俱通,达到使用条件的。
  因建设条件和施工顺序所限,正式热、电源没有同时建成,经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报有关部门批准,共同采取临时措施,住宅能够住人的,其它房屋建筑能够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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