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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4本)的通知[失效]

                      年  月  日

附件2: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4本)说明

  一、《协议条款》已将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下称:合同条件)直接列入《协议条款》,一般工程如无特殊情况应据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
  二、《协议条款》对由于建设工程内容各不相同不能使用共用条文的部分条款,如:工期、工程造价、承包方式等,按双方约定的内容签订施工合同。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应与《中标通知书》内容相一致,非招标工程应与《建设工程开工证》内容相一致。
  三、《协议条款》主要内容说明:
  (一)第1条1.3应填写定额工期总日历天数。甲方的提前要求,乙方应诺提前工期及其相应的条款则填入第13条;
  (二)第1条1.5“质量等级”。按双方约定签约应包括:“优良”或“合格”。并对实行优质优价、奖罚对等做了相应规定,按双方协议纳入第15条;
  (三)为了防止拖欠工程款,在第22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第26条“确定变更价款”中规定了凡施工合同中发生的价款调整,导致合同价款增减时,其工程款(进度款)及确定变更价款调整后同时支付;
  (四)第28条“竣工结算”。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工程竣工结算,应是承、发包双方契约行为,故工程竣工结算,首先应根据合同议定的承包方式,合同价款调整的方式,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调整工程造价的规定,由双方直接进行,符合合同签订原则,双方无争议时,工程竣工结算应生效,发包方应据以支付工程尾款。如结算过程中发生纠纷,按双方签约第30条“争议”约定方式解决。
  (五)第29条“工程保修”。《协议条款》依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4本),合同终止时间以承包方将竣工工程全部交付发包方为准。同时,双方另行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工程保修抵押金并承担规定的保修责任。
  (六)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协议条款》考虑了除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外,承发包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不能按合同履约所造成的工程停缓建。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双方均应按施工合同中相应条款规定,办理好工程停缓建书面手续,议定合理部位,结算工程款,将工程交付甲方后,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即告解除。
  四、施工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对施工合同签订不进行审查。
  五、几个具体问题:
  (一)“甲方(甲方代表)”,凡合同出现甲方,或甲方代表字样时,如该工程实行监理公司监理时,均含有总监理师职责,甲方应在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
  (二)凡合同中文字表现的时限要求为“××小时”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时限要求为“××天”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三)计算定额工期总天数,应按北京市现行工期定额及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四)凡承包群体工程的,其工期、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工程交付甲方以及双方所签订的工程保修合同等内容均应以单位工程为准。
  群体工程施工合同的终止,以双方签订的最后交付甲方使用的单位工程保修合同为准。
  (五)工程质量等级,应以施工合同中议定的“优良”或“合格”作为检验竣工工程的质量标准。

附件3:     《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式样


                 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

          工程名称
          (以单位工程为准)_______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
          施工合同编号__________
          交付竣工工程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

  发包方(用户)名称:
  工程名称:
  本工程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工程承包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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