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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国职工因本企业公务出境申办护照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外资企业(外商独资
 企业)中国职工因本企业公务出境申办护照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0)70号 1990年11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本市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下同)也相应增加。外资企业中的中国职工出境进行技术培训、科研开发、经贸洽谈、市场考察及参加有关国际会议等活动越来越多。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外资企业的发展,现就外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因本企业公务出境申办护照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外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因本企业公务出境,一律由市公安局发给(因私)普通护照。
  二、外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因本企业公务出境,由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对其业务及政治情况进行审查。
  三、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设专人负责受理外资企业的中国职工申办护照业务,凭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函及有关材料,为外资企业的中国职工颁发(因私)普通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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