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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铁路道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机动车驾驶员可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机动车熄火、空档滑行通过道口的;
  二、畜力车通过道口时,驭手未牵引牲畜徒步通过的。
  三、驾驶车辆在道口内转弯、超车、调头、停留的。
  第二十七条 车辆在道口内发生故障,机动车驾驶员不立即将车移开或不服从铁路道口交通警察、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指挥,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也可以并外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驾驶人员、乘车人、行人违反第五章其他规定的,处5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五章规定造成重大事故,触及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额超过50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由铁路道口交通警察当场处罚。
  第三十一条 50元以上的罚款处罚由铁路道口交通警察队裁决;需要吊扣驾驶证的,由铁路道口交通警察队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
  第三十二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当场不交纳罚款的,铁路道口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员可暂扣驾驶证或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员可暂扣其车辆;对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按日增加罚款1至5元。
  第三十三条 铁路道口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后,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
  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三十四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十五条 铁路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罚,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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