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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铁路道口管理暂行办法

  一、通向道口或距道口最外股钢轨20米以外的道路右侧应设置铁路道口标志。道口附近的道路(路堑及市区内的除外)两侧应设置护桩。
  二、距道口500至1000米处的铁路上应设置火车司机呜笛标;无人看守的道口,应在距道口最外股钢轨5米的道路右侧,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有人看守的道口应设置栏杆(门)。
  第七条 道口设施的设置、改造、维修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道口信号机、护桩、栏杆(门)、火车司机鸣笛标的设置、维修和管理,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
  二、铁路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由市公安交通局制,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设置和管理。
  第八条 移动、拆除、增设道口设施和标志的,必须经设置部门和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增设、移动、拆除道口设施和标志。禁止损坏道口设施和标志。
  第九条 增设、拆除、移动、加宽道口的,应按规定征得有关部门和市道口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增设、拆除、移动、加宽人行过道、平过道的,应先征得铁路产权单位同意后,报北京铁路分局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新设、拆移、加宽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
  第十条 增设、拆除、加宽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所需费用,均由申报施工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下列道口。
  一、危及铁路、公路安全的道口;
  二、两公里以内多处道口;
  三、铁路车站内的道口。
  违反上述规定的道口,由市道口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城市规划部门研究确定后,责令有关单位拆除。拆除的费用,由道口路面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铁路(含铁路专用线)部门调车作业需占用道口时,应避开道口交通高峰时间,关闭道口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5分钟。
  第十三条 车辆、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服从铁路道口交通警察的指挥;没有铁路道口交通警察时,应服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员的指挥。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过铁路道口时,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大、中型拖拉机不得超过15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得超过1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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