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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铁路道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铁路道口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1月6日)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路口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等七个部委颁发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含单位内部的铁路专用线,下同)与道路相交的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铁路道口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铁路道口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维护铁路道口交通秩序。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经济委员会、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铁路分局、北京铁路公安分局成立的北京市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口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道口交通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道口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道口安全管理法规、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道口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督促有关部门对道口看守人员和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火车、汽车司机视线的树木、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理问题。
  五、检查指导铁路道口交通警察队的工作。
  六、培训企业道口安全管理人员。
  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通过道口的车辆、行人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 北京铁路公安分局设立铁路道口交通警察队,负责维护道口交通秩序,对违反道口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铁路交通警察队业务上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指导。
  第六条 道口安全设施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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