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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六、公司必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会人员。
  七、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与其注册资金、经营场地、设备、技术条件和经营能力相适应。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其他,但必须明确主营和兼营,主营不得放弃,兼营必须适当。
  八、公司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方准营业。董事长(经理)是公司的法人代表。
  九、申请登记开办公司企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或其副本:
  1、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国营公司须有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经济类型的公司须有其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2、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担保证明,或银行、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公司章程。联营的公司须有联营各方责、权、利的协议书;
  4、开办公司的申请登记书及公司主要成员的身份证明。
  十、公司的名称,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在全市范围内,同行业的公司不得重名,名称要反映其经营行业的内容和特点。非全国性的公司不准使用“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的名称。本市的公司一般不得使用“华北”、“北方”等字样的名称。除全市性的公司,跨区县的联营公司和科技开发性的公司之外,一般公司名称应冠以所在区、县的地名,并报经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冠以“北京”或“北京市”名称的公司,要报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十一、公司章程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公司的名称、地址和录属关系、经营宗旨;
  2、公司的经济性质,资金来源,核算形式、财产归属;
  3、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组成、法人代表、利润分配比例和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
  十二、公司企业合并、歇业、改名、迁移地址、抽调资金、变更经营范围、经济性质和法人代表,须报经原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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