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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30日)修正

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
 (1992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
 3月1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的使用管理,维护乘车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乘坐地下铁道列车的乘客(以下简称乘客),须照章购票,接受验票,凭票乘车。禁止不购票或用废票、假票乘车。
  (一)普通单张票,在购票站当日乘车有效。
  (二)持票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1.1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
  (三)持有免费乘车证的伤残军人、盲人,可免费乘车。免费乘车证只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但一名盲人可有一名陪同人员免票。
  (四)乘客使用各站通用的本票乘车时,须由站务员验票和撕票。乘客自行从本票上撕下的车票,视为废票。
  (五)已使用过的车票为废票,不得再次使用。车票售出,不予退票。
  第三条 使用月票的乘客,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月票在票面标明月份的当月和次月3日前有效。
  (二)购有月票但未随身携带的,乘车时应照章购票。
  (三)禁止使用过期的月票乘车,禁止冒用、涂改或伪造月票。
  第四条 不按规定购票、用票的乘客,须按下列规定补交票款:
  (一)使用过期月票的,自票面标明月份次月第一日起至发现日止,每日按普通单张票票价4倍的金额补交票款,但补交票款的总额不超过300元。
  (二)冒用、涂改、伪造月票的,没收其月票,并补交票款100元。
  (三)使用假票、废票的,或不接受验票,无票通过验票口的,按普通单张票票价的10倍的金额补交票款。
  乘客补交票款后,由站务员出具补票凭证。
  第五条 乘客不按规定购票、用票,且拒绝补票或验票,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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