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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失效]

  高中学生申请退学,由学生家长填写退学申请书,经学校核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退学。高中学生多次留级、年龄过大,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学校报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劝其退学。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生退学后,学籍自行消除。

第七章 开除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应经校务会议或扩大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除小学、初中学生学籍,还应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材料,由学校留存。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原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在工读学校学习期满,回原校继续学习。

第八章 毕业

  第二十五条 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学习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学籍自然终止。
  由原学校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业或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原校颁发毕业或结业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市教委统一印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0日市教委发布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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