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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失效]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对学生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小学和初中学生旷课一周以上仍不到校上课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

第四章 转学、借读

  第七条 外地学生迁入本市就读的,须持学生本人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高中学生必须带本人档案),向户口所在地区管片学校申请。
  第八条 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
  第九条 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市内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原校就读有困难的,学生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卡或有关证明向原校申请转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学生家长填具转学联系表,向户口迁入地区管片学校联系,接收学校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原校开具转学证明。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就学责任。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转学生。
  第十条 小学学生转学,学籍卡片和健康卡片交学生转入学校;初中学生转学,学籍卡片由原校复制一份留存,原件交学生转入学校;高中学生转学,学生档案交转入学校,学籍卡片由原校留存。
  第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分配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学校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解决。
  第十二条 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应按其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学习成绩过差的,可降一个年级。
  第十三条 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一)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由在本市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二)父母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市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三)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学生随其在本市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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