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修正)
(根据199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
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
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
第一条 为维护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保障铁路道路的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含单位内部的铁路专用线,下同)与道路相交的道口、人行过道(以下统称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道口通行的车辆、行人和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
《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经济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铁路分局、北京铁路公安分局成立的北京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口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道口交通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道口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道口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
(二)组织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道口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督促有关部门确定道口看守人员和安全设施的方案,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道口交通安全的问题。
(六)检查指导铁路道口警察队的工作。
(七)培训道口安全管理人员。
(八)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通过道口的车辆、行人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 北京铁路公安分局所属铁路道口警察队,负责维护道口交通秩序,对违反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对通过道口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铁路道口警察队业务上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