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合营企业工会会员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委员会;不满25人的,选举工会组织员1人,享受工会委员会同等权利。
第十条 合营企业工会主席(委员)须经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合营企业工会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工作需要,可以设专职主席(委员),其人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工会组织的撤销或者与其他工会组织合并,必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三章 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和权利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学习政治,教育职工遵守国家
宪法、法律和法规。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工会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配合企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工会协助企业组织职工业务技术培训,鼓励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现代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工会协助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工会应当组织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