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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的决定
 (1997年7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781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各区、县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京部队应选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决定如下:
  一、各区、县应选的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采取城镇人口按每1.1万人分配1名代表,农村人口按每3.8万人分配1名代表的办法确定。代表名额不足15名的县,代表名额增加到15名。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京部队应选的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4名。
  机动名额19名。
  二、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京部队应在1997年11月15日以前选出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附: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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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代表名额
  东城区      58名
  西城区      72名
  宣武区      51名
  崇文区      39名
  朝阳区      113名
  海淀区      123名
  丰台区      59名
  石景山区     27名
  房山区      35名
  门头沟区     15名
  通州区      25名
  顺义县      19名
  怀柔县      15名
  密云县      16名
  平谷县      15名
  大兴县      21名
  昌平县      20名
  延庆县      15名
  部队       24名
  机动       19名
  合计       78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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