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的时候,报告人要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任会议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将报告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汇报。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五章 质询
第二十七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受质询机关向常务委员会书面答复。
第三十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询问,发表意见。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书面答复提出意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须作补充答复。
第三十一条 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口头或书面答复的时间,不得迟于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对于超过时间或者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三十四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