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联组会议审议议案的时候,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在分组会议审议议案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说明任免的理由和介绍被任命人员的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依法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罢免本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案,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的时候,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应当说明理由,并回答询问。
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到会申诉或者书面申诉意见。被撤销职务的人员,被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也可以到会申诉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第十八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要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交有关机关或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提议案的机关、提议案人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议案的修正案。
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定对议案的修正案。
修正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并附有修正草案。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部分代表到会发表意见,并将审议结果向提出议案的代表团或代表通报。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