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应认真准备对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应邀列席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安排,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议案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议案的提出,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必须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
第十五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