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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9修订)(发布日期:1999年6月24日,实施日期:1999年6月24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5月16日公告第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或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于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准备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重大事项的议案和报告,一般应于会议举行七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都要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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