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遵守并督促所属人员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规定;
  (二)按规定对船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纵容、指使或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三)加强船舶及其安全设施的检查、维护,使之处于适航状态;
  (四)严格按核定的航区、航线和载客载货定额航行、停泊和作业;
  (五)与相应管理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六)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五、从事乡镇船舶运输生产,应当依法成立企业,以法人名义履行义务,并按安全管理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的乡镇船舶,其所有者、经营者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也应当纳入相关合同。
  六、乡镇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运输船舶不得擅自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确需承运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客(渡)船不得载运危险货物。渡船运载牛、马等大型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渔业船舶和自用船舶不得从事客货运输或者搭乘无关人员。渔业船舶在通航水域捕捞作业,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
  七、设置乡镇渡口应当遵守国务院《渡口守则》和下列安全规定:
  (一)设置、迁移渡口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和港监机构审核,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二)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视线开阔、无碍其他船舶航行、乘客上下方便安全的地方;
  (三)在急流航段设置渡口,其上游码头距上游滩尾不得小于五十米;其下游码头,机动船渡口距下游滩口不得小于停航封渡水位最大水面宽度的一点五倍,人力渡口距下游滩口不得小于停航封渡水位最大水面宽度的二点五倍。
  八、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在船人员应当奋力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报告。涉及渔船的应同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事故现场的其他船舶,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全力协助抢救。
  九、发现乡镇船舶有超载乘客或货物及其他违反本通告的情形者,都有权劝阻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港航监督机构举报。举报电话:63508387
  十、在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不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个人和审批发证机关、监督管理机关,按《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