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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第二十条 (保护基地)
  本市建立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基地,主要开展下列保护工作:
  (一)进行传统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
  (二)挖掘和整理已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资料;
  (三)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四)收集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作品;
  (五)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国内外交流。
  第二十一条 (师承传艺)
  工艺美术大师带徒学艺的,其所在单位或者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可以给予一定的授艺补贴。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措施)
  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工作,并按照下列规定为其创造条件:
  (一)设立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推迟工艺美术大师的退休年龄;
  (三)为工艺美术大师传授技艺创造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传统工艺美术博物馆)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用于收藏展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本市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捐赠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凡向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捐赠并符合规定的,可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评选)
  申报国家认定的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由市经委从本市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市工艺美术精品、市工艺美术大师中评选产生并负责上报。
  第二十五条 (保密制度)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并依法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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