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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公示截止或者异议处理截止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采取一人一票、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表决形式。
  第十四条 (回避)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作品申请认定为本市工艺美术精品的,或者申请认定为本市工艺美术大师的,在评审和表决时,该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认定与命名)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本市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由市经委认定后予以公布。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本市工艺美术精品的,由市经委认定后予以公布,并颁发上海市工艺美术精品证标。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本市工艺美术大师的,由市经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上海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第十六条 (工艺美术大师的资格复审)
  上海市工艺美术大师每四年复审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上海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严重丧失艺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
  本市设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保护措施)
  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并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工艺技术确定密级,依法进行保密;
  (四)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采用录像制作、记录等方式进行抢救或者发掘。
  第十九条 (特殊保护措施)
  对于制作经济效益不高,但艺术价值高并且面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市经委及有关单位可以从专项资金拨出专款,或筹措配套特殊保护资金,予以特殊保护。
  本市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捐赠保护资金,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进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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