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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第七条 (认定保护制度)
  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保护制度。
  本市设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承担评审的具体事务工作。
  认定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专家库)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提出,经市经委同意后予以聘请。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应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不得少于半数。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
  第九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为本市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品种和技艺的形成历史;
  (三)工艺流程及主要原材料;
  (四)技术特点和艺术风格;
  (五)国内外评价。
  第十条 (工艺美术精品的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为本市工艺美术精品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原材料及技艺特点;
  (三)作品(照片及文字说明);
  (四)有关从业经历和资质情况。
  第十一条 (工艺美术大师的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为本市工艺美术大师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从业经历和相关资质证书;
  (三)代表作品(照片及文字说明)和技艺特点;
  (四)国内外获奖证明。
  第十二条 (预先公示与异议处理)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将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名单,预先向社会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公示截止之日后30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难以及时处理完毕的,有关申请材料不列入本次评审范围,并由评审委员会向申请者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评审时间和表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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