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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2001年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护本市的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繁荣和提高,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其研究、创作、生产等活动。
  第三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精品,是指前款规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中属于技艺创新、工艺精湛的作品。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大师,是指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或者掌握一定绝技的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者。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是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相关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本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五条 (保护计划)
  市经委应当将传统工艺美术列入都市型工业的发展计划,制定具体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推动传统工艺美术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行业协会)
  上海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是本市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社团法人,依法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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