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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
 印发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黔建房产通发〔2000〕279号文 2000年10月23日)


各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全国人大、国务院、建设部、省人大、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房地产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部部令、省政府省长令等。其中,在“法律责任”条文中,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作了“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罚款”等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及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行政处罚法》及《贵州省行政处罚管理规定》,现将“贵州省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项目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房地产管理局接通知后速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实施监督、管理。

附:    《贵州省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项目及标准》



┌───────┬─────────────┬────────────┐
│ 发布单位时间 │    处罚项目     │    处罚标准    │
├───────┼─────────────┼────────────┤
│《城市房地产开│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1.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发经营管理条例│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的罚款;        │
│》      │;            │2.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国务院令248号 │2.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罚款;        │
│1998年7月20日 │的;           │3.可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
│       │3.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价的2%以下罚款;    │
│       │用的;          │4.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       │4.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
│       │             │款。          │
├───────┼─────────────┼────────────┤
│《房地产开发企│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1.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业资质管理规定│取资质证书,涂改、出租、转│下的罚款;       │
│》      │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2.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建设部部长令77│2.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的罚款;        │
│ 号     │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3.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2000年3月23日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的罚款。        │
│       │3.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       │的。           │            │
├───────┼─────────────┼────────────┤
│《贵州省城市房│1.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1.可处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
│地产开发经营管│格证书》进行房地产中介活动│的罚款;        │
│理条例》   │的;           │2.可对直接责任者处1百元 │
│省人大通过,省│2.未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长令41号 1996 │地使用登记或变更登记的; │3.处以1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
│年10月1日   │3.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合同,│的罚款。        │
│       │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            │
│       │及时、质量无保证的,私搭乱│            │
│       │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            │
│       │途的。          │            │
├───────┼─────────────┼────────────┤
│《城市房屋权属│1.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1.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对│
│登记管理办法》│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
│建设部部令57号│的;           │以下罚款;       │
│1998年1月1日 │2.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2.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 │
│       │3.非法印刷、伪造房屋权属证│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书的;          │3.没收其非法印刷的房屋权│
│       │4.未按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属证书及非法所得,并可对│
│       │。            │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
│       │             │以下罚款;       │
│       │             │4.按照原登记费的3倍以下 │
│       │             │收取登记费。      │
├───────┼─────────────┼────────────┤
│       │1.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1.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       │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  │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
│       │2.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万元的罚款;      │
│       │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2.房地产估价师有处罚项目│
│       │接经济损失的;      │2-6款所列行为的,没收违 │
│《房地产估价师│3.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注册管理办法》│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
│建设部部令64号│中的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
│1998年9月1日 │利益的;         │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4.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            │
│       │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            │
│       │5.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            │
│       │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            │
│       │;            │            │
│       │6.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            │
│       │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            │
├───────┼─────────────┼────────────┤
│《已购公有住房│1.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 │
│和经济适用房上│住房上市出售的;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出售管理暂行│2.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2.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办法》    │住房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
│建设部部令69号│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 │
│1999年5月1日 │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 │            │
├───────┼─────────────┼────────────┤
│       │1.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1.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
│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或│
│       │自拆迁的;        │个人,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
│       │2.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以下的罚款;      │
│《贵州省城市房│书的单位或个人拆迁的;  │2.处以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
│屋拆迁管理办法│3.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罚款;         │
│》 48号省长令 │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3.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
│2000年7月1日 │围的;          │罚款;         │
│       │4.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4.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
│       │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下罚款;        │
│       │限的;          │5.可处于5百元以上1千元以│
│       │5.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下罚款。        │
│       │退周转房的。       │            │
├───────┼─────────────┼────────────┤
│《城市廉租住房│1.转租廉租住房的;    │1.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 │
│管理办法》  │2.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部部令70号│3.未及时申报家庭收入增加情│2.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1999年5月1日 │况的,并未按规定腾退廉租房│罚款;         │
│       │的;           │3.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       │4.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廉│罚款;         │
│       │租住房的。        │4.处以提高后年租金2至5倍│
│       │             │的罚款。        │
├───────┼─────────────┼────────────┤
│《住宅共用部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足│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
│共用设施设备维│额提取维修基金的。    │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
│修基金管理办法│             │            │
│》 建设部、财│             │            │
│政部文件 建住│             │            │
│房(1998)213号 │             │            │
│1999年1月1日 │             │            │
├───────┼─────────────┼────────────┤
│       │1.白蚁防治单位无《白蚁防治│1.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
│       │资质》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白│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 │
│       │蚁防治人员无白蚁防治《岗位│万元以下罚款;     │
│       │证书》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2.处以3万元的罚款;   │
│       │2.使用不合格药物进行白蚁防│3.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治的;          │罚款;         │
│       │3.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4.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
│       │证体系,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下的罚款;       │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5.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罚款;         │
│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6.对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1│
│《城市白蚁防治│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万元以下罚款。     │
│管理规定》  │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按│            │
│建设部部令72号│规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            │
│1999年11月1日 │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            │
│       │防合同》或并未进行白蚁防治│            │
│       │,出具虚假合同的;    │            │
│       │5.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            │
│       │位在办理产权证书时,未向房│            │
│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            │
│       │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的;  │            │
│       │6.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            │
│       │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            │
│       │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            │
│       │理单位未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            │
│       │质的单位进行灭治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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